本报讯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郑文慧)安徽亳州男子周某租赁一辆和自己的车同款同色的宝马车,通过更改车架号和车牌号,抵押给别人借款用于偿还债务,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近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3月25日,被告人周某从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白色宝马轿车,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时间为一个月。周某租赁的宝马轿车和自己拥有的宝马车系同款,车虽已过户在其表亲王某名下,实际还是周某在使用。因其在借贷平台上的债务到期了,周某就想通过虚构租赁宝马车辆的信息,把租赁车辆改装成自己的宝马轿车,再把该车抵押出去用于偿还贷款。周某通过他人做了一套车架号的贴码,又把车牌号换成自己的车牌号,联系李某某,约定以20万元的价格把这辆宝马车抵押给李某某。因周某的宝马车已过户给王某,其让王某于同年4月1日开着租来的宝马车跟李某某签订了协议,将该车辆抵押给李某某,周某获得20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王某对其篡改车辆信息的事情不知情。
案发后,涉案宝马车已发还租赁公司,被告人周某及其家人已全部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