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史某对从网购平台购买的商品不满意,要求退款遭拒后对订单作出恶意差评,商品卖家以公司名誉受损为由将史某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史某停止侵权,对差评发表更正声明,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道歉。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3日,原告史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宿迁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注册店铺内的置物架四件,付款100.6元。网购平台商品详情页面介绍,该置物架安装方式为无痕贴安装。
史某收到商品后,以置物架安装方式为胶粘而非吸盘粘贴为由,要求卖家对其退款不退货,遭到卖家拒绝。在卖家向其提供了合法的商标注册证、授权书、商品检测报告后,史某仍多次辱骂卖家客服,并对该订单作出评语“卖假货”“挂羊头卖狗肉”“离这种商家远一点,真是条癞皮狗……”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前,上述评价被他人点赞数量为4490,互动评论数量为2499。
原告商贸公司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公司名誉权;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道歉,并声明原差评系不实差评;赔偿原告经营损失2万元。史某辩称,其购买的置物架应是吸盘安装,原告发货的是胶粘安装,原告违约在先存在过错,被告给其差评是正当的维权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原告已向其出示产品质量合格手续情况下,仍以“假冒品牌”“假货”等词汇对商品进行评价,且评价中含有辱骂原告的言辞,已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害。关于被告辩称原告违约在先存在过错,法院认为,原告在所售商品页面已描述安装方式为无痕贴,退一步讲,即便原告存在违约行为,所涉及的也是双方买卖合同履行中违约责任问题,其违约行为并不是被告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抗辩理由。关于原告主张的2万元赔偿金,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法院对此未予支持。综上,法院判令史某停止对商贸公司名誉的侵害,对在网购平台上作出的差评发表更正声明,并以书面形式向商贸公司道歉。
(朱立申 胡志恒)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侵害。法人与自然人一样享有名誉权,法人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而法人的商业信誉是法人名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购过程中,买家评论往往是商品或服务质量、卖家商业信誉最直观的体现,是商家重要的无形资产。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质量享有作出好评或差评的权利,但评论的内容应客观公正。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在购物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不能自认为对方存在违法、违约行为而在网络上对抗,以不理性的情绪宣泄肆意贬损对方名誉,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