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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全面提升排污许可管理水平 构建环境监管新模式

2021年04月09日 17:13:25

4月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召开“全市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汉中日报、汉中广播电视台、三秦都市报、华商报、新浪网、凤凰网、陕西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市生态环境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参会。汉中市环境宣传教育信息中心主任李奕慧主持发布会,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污染物排放控制科科长贾莹对全市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有关情况进行了介绍,并解读了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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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制改革启动以来,在中省的统一部署下,汉中市采取了统筹部署、定期通报、广泛宣传、主动帮扶、考核督办等一系列的措施,有力保障了排污许可各项工作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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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重视 统筹部署 以健全的机制保障任务落实

为确保不遗不漏地按期完成核发任务,汉中市始终高度重视,市级领导多次在全市性生态环保领域大会上进行强调部署,生态环境系统更是把排污许可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充分发挥系统作战的优势,全力推进改革工作。专门印发了《市政府关于推进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汉中市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指导全市开展工作。同步将核发登记工作写入市政府追赶超越作战图和县区政府生态环保目标任务书中,全面夯实工作责任。同时,实行刀刃向内的改革工作,将排污许可与现有环境监管制度统筹衔接,围绕核发管理和监管执法等重点环节,明确责任分工,建立领导包抓责任制,健全管理、执法、监测“三位一体”的联动机制,实施日调度、周通报、局领导点评的工作模式,通过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全程跟踪落实和考核评价,形成了条理清晰、职责明确、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有力推动了任务的圆满完成。截止目前,全市共计核发排污许可证(含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518家,开展排污登记管理企业3280家。随着新企业的不断建成投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数量处于动态变化中。

广泛宣传 主动帮扶 以优质的服务促进工作推进

为确保每一个排污单位都能知晓排污许可制相关信息,在网站开设排污许可宣传专栏,通过新闻发布会,微信公众号、报刊等多种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向企业普及排污许可证相关政策,引导企业主动、规范地申领排污许可证。疫情防控期间,为保证工作防疫两手抓、两不误,创新工作方法,第一时间发布了《汉中排污许可证申领全流程攻略》《排污许可登记操作流程》等系列操作指南,公布了服务热线,建立了企业答疑QQ群,采取“不见面”指导的方式,让企业足不出户就能完成申领;进行“点对点”协助,委派专人指导网络操作,全面细致贴心的服务企业;实行“标准化”核查,确保一次核查掌握全部所需的企业相关信息,最大限度地避免打扰企业。开展“送政策”上门活动,赴各县区逐一开展“下基层、送政策、送服务、解难题”的专题宣讲。与基层管理人员和企业进行面对面交流,现场解决排污许可申领过程中遇到困难。仅去年一年,全市累计召开各类视频培训42次,发放申领告知书、致企业一封信、服务指南等宣传资料3000余份,在各类媒体刊登信息稿件40余篇,获得了各方一致好评。

多方保障 加强审核 以严格的标准提升核发质量

为保证许可证申领及核发质量,汉中市积极争取专项资金1300余万元,用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为全面提升排污许可管理水平,组织市县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排污许可轮训15期次。为确保核发质量经得起检验,分阶段多次组织县区分局进行集中自查会审,累计抽调70余人,专门进行许可证核发及现场核查等工作;在提前完成固定污染源“全覆盖”工作后,再次委托第三方机构,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开展许可证质量核查“回头看”,进行查漏补缺。汉中市的排污许可制工作受到了中省的肯定,被生态环境部表彰为“全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工作表现突出集体”。

执法联动 协同推进 努力构建环境监管新模式

为全面落实排污许可证要求,使企业依法持证排污,汉中市加强环境执法监督管理力度,将排污许可管理各项任务纳入到年度环境监察、监测工作要点,并全力推动落实。分年度开展证后专项执法检查,将无证排污、承诺整改、不按证排污、不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按期上传执行报告等情况列为重点检查项目。创新制定排污许可证后执法检查专项笔录,统一标准要求。截止去年底,开展执法检查403次,核查企业2064家次,有力提升排污许可证执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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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将结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最新要求,巩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工作成果,动态实现排污企业全覆盖,提升排污许可管理水平。构建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模式,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执法检查,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核查。加强《条例》宣贯,借助新媒体平台加大曝光力度,对排污许可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管理,鼓励市场多元化,提升服务质量。

排污许可相关问题解读

《条例》规定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第一,在申请环节,排污单位应当准备好规定的材料,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动到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材料包括单位的基本信息、环评批准文件或备案手续、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设置、排放方式、自行监测方案等内容。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应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的事项。

第二,在排污管理环节,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和义务体现在:一是建立内部环境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环境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建设规范化的排污口,设置标志牌,加强环境合规的内部防控。二是自行监测和信息的真实承诺义务。排污单位应依法自行开展排放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三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要求,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四是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五是信息披露义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条例》在强化违法排污者的法律责任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第一,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对无证排污、超标排污等行为,提高了罚款的下限(即起点由10万提高到20万元)。

第二,规定了多种处罚措施。比如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次处罚的措施。另外,对复查发现排污企业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措施。

第三,加强了与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相关规定的衔接。《条例》规定了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等行为,可以依法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在加强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方面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一是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二是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现场监测等方式,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等进行核查,既有现场也有远程核查。

三是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同时鼓励排污单位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责任编辑:刘天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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