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20日起施行。
3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司长周智高在市场监管总局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办法》的出台,是健全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的具体实践,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力举措,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企业信心,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具有重要作用。
细化审查标准
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把握非常重要,这既关系到《条例》落实的有效性,也关系到《条例》执行的统一性。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在上述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办法》将《条例》规定的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4个方面19项审查标准细化为66项具体情形,便于市场监管部门和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准确理解、规范适用。
“比如,《办法》将不得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细化为明确要求或者暗示,限定经营者所有制形式、注册地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条件,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通过奖励性或者惩罚性措施限定交易等5种不得实施的具体行为,涵盖了当前监管执法中发现限定交易问题的主要类型,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在审查工作中逐一对照理解和把握。” 周智高举例说。
《办法》在制订过程中还全面总结分析当前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的突出表现,特别是围绕解决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有关问题,细化审查标准,回应社会关切。比如,目前企业对有的地方强制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反映较多,《办法》明确规定不得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开展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实施变相强制的行为。
压实审查责任
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对有关重要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是《条例》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
市场监管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副司长赵春雷介绍,《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1.96万件重要政策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一方面有效预防了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出台,另一方面也促进起草单位不断深化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理解和把握,推动制度全面落实,取得了良好成效。
但从落实情况看,也有的地方存在对审查范围把不准、审查责任压不实、审查能力跟不上等问题。为此,《办法》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审查范围、压实了审查责任、加强了能力建设。
其中,在压实审查责任方面,《办法》从以下两个维度作出规定:
一方面,压实政策措施起草单位的初审责任,规定起草单位应当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政策措施草案前,提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提供有关政策措施草案、起草说明等,严格依照审查标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初审意见。
另一方面,压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审查责任,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起草单位提供的材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书面作出审查结论;起草单位不得以送市场监管部门会签、征求意见等代替公平竞争审查。
强化监督保障
为防止在制度落实中出现责任“虚位”“形式”审查、制度“空转”等问题,《办法》对加强制度监督保障作出了专门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机制”,即责任落实和制度激励机制、问题发现和核查处置机制、督促整改和责任追究机制。
周智高介绍,对通过举报、抽查等方式发现的违反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市场监管部门将督促有关起草单位进行整改。对经督促后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公平竞争审查中发现存在行业、领域、区域性问题或者风险的,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书面提醒敦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整改和预防,点面结合促进行为规范。
同时,周智高介绍,《办法》细化了责任追究的情形,规定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政策措施、拒绝阻碍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监督工作、经市场监管部门约谈后仍不整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向有权机关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加强行纪衔接,保障制度实施。
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相关制度供给。赵春雷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目前市场监管总局正在抓紧修订《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重点是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强化责任追究,增强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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