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网北京4月2日电 (记者邢灿)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规定》共27条,对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从责任分配、风险防控机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任职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据了解,2024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有效压实了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各方责任,降低风险隐患。但是在实践中也暴露出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划分不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与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协同工作机制未有效建立等问题,甚至存在“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等情况,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堵塞风险漏洞。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在4月2日召开的市场监管总局专题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规定》将集中用餐单位供餐方式概括为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从供餐单位订餐这三种形式。对于委托承包经营这种方式,用餐单位、承包方都应该按照规定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坚决治理目前部分单位存在的“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的现象。
厘清各方责任的同时,《规定》还强调了学校食堂的责任。孙会川介绍,《规定》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情况做了细分。其中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要求,也严于机关食堂等其他集中用餐单位。
记者注意到,早在2019年教育部牵头制定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就已明确了学校、幼儿园承担的食品安全主要责任,提出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等。
市场监管总局餐饮食品司司长俞路在上述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本次印发集中用餐单位的规定,是对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申和强化,有利于督促学校、幼儿园及其校长(园长)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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