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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清官难判”到“规则明断”

最高法新规破解家事纠纷顽疾

2025年03月24日 16:01:32 来源:中国城市报 作者:中国城市报记者 王 楠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家庭的结构和生活方式发生了新变化,婚姻家庭矛盾呈现出新特点,家事纠纷案件数量高位运行。在此背景下,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

根据发布会信息,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每年大约200万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12%左右。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每年大约150万件,占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成为焦点。

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及典型案例。《解释(二)》自2月1日实施以来,为各级人民法院、调解组织和律师机构处理家事纠纷指明方向。日前,中国城市报记者采访有关行业人士,了解新规在哪些维度实现突破升级。

着重离婚后财产分割、

未成年人保护方面

《解释(二)》内容共有23条,主要包括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刊发了相关解读,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回应了三个较受社会关注的问题。

其一,规制“通过离婚方式意图逃债”的行为是不诚信的,法律坚决予以否定。《解释(二)》明确,如果债务人通过离婚恶意逃债,债权人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538条或者第539条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定,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分割条款,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往往会考虑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并非一定均等分割。

其二,对于实践中,夫妻双方分居期间或离婚后,一方有采用激烈的、不合理的手段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甚至抢夺、隐匿孩子情形,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还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司法审判中,法官一般会通过家事调查、心理评估、走访等方式全面了解各种情况,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各种因素判断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更为适宜,具体考量因素包括子女的个人意愿、年龄、性别、与双方的情感依赖程度、双方经济状况等。

其三,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上述房产分割应当考虑个案情况予以平衡。如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为2:8,如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房产归属,具体分割时,一般可以判决房屋归80%出资比例的一方,但是并非一定给另一方20%的补偿,需要在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补偿比例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20%。

新旧法交替时

案件多根据公平原则选用

《解释(二)》出台以来,除了人民法院,法律从业人士也纷纷从各自角度、通过多种形式推动普法宣传。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益律师廖建勋近期搜集了一批案例并出版《〈民法典〉以案说法120问》,其中结合新规条款对家庭纠纷中涉及法律的常见问题作系统梳理解答。

“最近前来律师事务所咨询比较多的就是关于新司法解释生效前已存在的婚姻财产纠纷,离婚时如何适用新司法解释的问题。”廖建勋在接受中国城市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情况下,新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但如果新旧法交替时,相关行为或事实持续到新法生效后,且新法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则一般适用新法。“比如,在涉及离婚财产分割时,如夫妻一方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名下,离婚诉讼在2025年2月1日后进行,即便房产转移登记行为发生在新解释实施之前,那么法院一般也会依据新解释中关于此类房屋归属和分割的规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判定房屋的归属和补偿问题。”廖建勋说。

在《解释(二)》中,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关问题作了多篇幅解读,中国城市报记者了解到,当夫妻双方未解除婚姻关系,其中一方可能会利用这段时间转移、隐藏、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增加夫妻共同债务,使得离婚后另一方分得更少的财产或者承担更多的债务。

对于这类现象,廖建勋建议夫妻双方应对各类财产进行详细梳理,列出财产清单并留存证据。如担心对方转移财产,对于房产、车辆这种变更登记需要一定手续和时间的财产,可提前关注其产权动态;对于存款、理财产品等,则及时保存相关凭证和账户信息。若条件允许,还可进行财产公证。关于对方债务情况要及时核查,若发现对方存在恶意举债情况,要留存好证据,防止自己承担不必要的债务。“如果是跨国婚姻,当事人应婚前了解双方国籍国可能涉及到的婚姻家庭法律规定。”他说。

中国城市报记者注意到,《解释(二)》再次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作出明确要求。在廖建勋看来,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相关案件时,越来越倾向于考虑保护在家务劳动中负担较多一方的合理利益。这是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大量精力投入到家务劳动中,在照顾子女、照料老人、操持家庭事务等方面付出诸多心血,从而导致自身的职业发展机会减少、技能提升受限。

有关部门可构建“心理

加法律”双轨干预体系

“当前婚姻纠纷中女性委托人呈现一些变化,主要是经济独立推动自我意识觉醒,突破传统‘女主内’框架,更强调情感共鸣、相处体验与伴侣忠诚度。”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徐颖斯在接受中国城市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解释(二)》的发布,从家庭夫妻的婚姻心理健康建设角度,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徐颖斯表示,《解释(二)》第七条规定通过法律技术构建了婚外情治理的双重机制:其一,对婚姻强势方形成行为约束——明确财产处分无效规则,倒逼其理性评估婚外情感冲动的法律风险与经济成本,强化忠诚义务的认知边界;其二,为受害方提供维权杠杆——通过司法裁判的可预期性,降低对不忠行为的隐忍动机,重塑婚姻关系的权力制衡。

《解释(二)》第五条、第七条等相关条例,能推动家庭回归到其作为社会结构单元的本质中,强调夫妻间互相扶助、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功能和义务,警示和尽可能避免助长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一些不良婚恋观。比如,此前实务判例对离婚经济补偿的金额与房产份额对价相比不对等,可能导致高收入女性惧怕、逃避生育。现在,对于出轨方的赠与、处分财产和不当消费等行为,法律都有追责路径,降低被出轨方的举证难度,对于离婚的非过错方起到完善心理优势的作用。

徐颖斯认为家庭纠纷具有复合型诱因,法律虽能通过条款明晰权利义务边界,但家庭作为社会的基础“细胞”,更需构建“心理加法律”双轨干预体系。她建议政府建立分层级的婚姻家庭心理健康促进机制:首先在适婚阶段,通过“价值观澄清”辅导,帮助伴侣在婚前建立个人权利与家庭责任的平衡机制;其次针对离异家庭开展“家庭心理生态”重建辅导,帮助当事人完成情感剥离与身份重构,并配套子女心理缓冲方案,避免情感创伤的代际传递。

《解释(二)》多次提到未成年子女权益和保护,余华(北京)托育服务有限公司创始人余艳华在接受中国城市报记者采访时建议,父母离婚可能引发未成年人焦虑、抑郁、行为退化及学业适应困难。相关部门应通过教师情绪识别培训、创设安全表达空间、构建家校协同支持网络,同时开展反污名教育,将家庭变故纳入儿童成长叙事,帮助其重构心理韧性,实现从环境缓冲到意义重建的过渡,为经历家庭动荡的儿童编织保护网。

《中国城市报》(2025年03月24日第12版)

责任编辑:越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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