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日从云南省医疗保障局获悉,4月1日起,云南正式实施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昆明地区(包括省本级和昆明市)职工医保参保人普通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报销,并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保障范围进一步延伸到父母、配偶、子女,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新政策明确,对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产生符合医保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报销。
根据新政策,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30元,报销比例60%;县医院等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60元,报销比例55%;省级医院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90元,报销比例5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分别达65%、60%和55%。昆明地区(包括省本级和昆明市)职工医保参保人一年最高可报销6000元,超过门诊报销限额的门诊费用,按住院支付比例报销,并与住院报销限额合并计算。
“新政策有效提升参保人普通门诊保障水平,提高个人账户使用效益,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分布。”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说,政策实施后,参保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产生的费用,以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及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的个人缴费,将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