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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搭便车” 出事谁担责

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机动车驾驶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2024年12月03日 15:44:10 广州日报章程

人民法院就“搭便车”中产生的事故损失在驾驶人、乘车人间合理分配,一方面体现了对“好意同乘”的肯定和维护,另一方面也督促驾驶人同样强化责任观念。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章程)12月2日是“全国交通安全日”,最高人民法院当日发布5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在一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明确:“好意同乘”情形下,机动车驾驶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在颜某与刘某、顾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顾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刘某及搭乘人颜某受伤,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顾某、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颜某无事故责任。顾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颜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顾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无偿搭载颜某,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对搭乘人颜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法院为此判决,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部分的赔偿责任,赔偿颜某5680元。

法院指出,“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善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好意同乘”作为助人为乐的善意利他行为,对于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也符合绿色低碳出行方式的要求,还有利于缓解公共交通压力,降低出行成本。本案判决依法合理认定“好意同乘”情形下车辆驾驶人的责任,既合理分配了搭乘人的损失,也有助于督促驾驶人切实负起责任和安全驾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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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是否有权请求赔偿误工费,应根据其是否存在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的情形进行判断,不能简单地以法定退休年龄来确定是否支持误工费。

超法定退休年龄误工费仍受支持

谭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金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金某无责任。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时,金某已年满70周岁。金某诉至法院,请求谭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9.4万余元。某保险公司抗辩称,金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权请求赔偿误工费。

审理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除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外,还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事故发生时,金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其提交的送货单、记账本、企业负责人出庭陈述等证据,可以证实金某受伤前不仅具备相应劳动能力,且持续为多家企业提供运货服务,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故人民法院结合误工时间等事实,认定保险公司应当赔偿金某误工费损失4.5万余元,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金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约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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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阿嫱

搭便车法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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