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报讯(记者徐慧瑶)刘女士去健身房购买私教健身课程,却被忽悠说可以成为门店“微股东”,能享多项增值权益。然而在刘女士花费11万余元购买500多节课后,门店却突然通知关店解散。退费无果,刘女士起诉到法院。
2021年9月至11月,刘女士在某品牌健身房门店的推销下,签订会员增值服务协议,陆续购买“微股东-燃脂课” 96节并支付1.1万余元,购买“事业合伙人-超级课”456节并支付10万元。协议内约定,“微股东”支付1万元,享0.5%利润回馈和健身课程;“事业合伙人”支付5万元,享2.5%利润回馈、健身课程、联谊会和荣誉身份。
刘女士仅上了一节健身课,也未收到门店的利润回馈。几个月后,门店却突然通知关店解散,只能去十公里外的其他门店上课或在线上上课。无奈之下,刘女士将该品牌健身房与协议上的健身房加盟商起诉到法院,要求两公司共同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加盟商却表示,刘女士支付的是“入股款”,属于投资行为,并非购买健身课程的价款,不享有退费权利,合同中约定的课程系入股后赠送,因此刘女士不能要求退还课程费用。
法院最终判决,连锁健身品牌与加盟商共同退还刘女士剩余课程费用。法院认为,刘女士所签的协议中的“微股东”“事业合伙人”并非公司法中真正意义上的股东或合伙企业法中真正意义上的合伙人,不享有股权/份额,不进行出资,也不承担亏损,所以服务协议的本质依然是购买健身课程的服务合同,而非入股行为或成为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