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存款变保险”的投诉屡见不鲜。办法规范了商业银行代理销售行为,对销售渠道、销售人员管理、产品展示、适当性管理、风险提示等作出具体规定。CNSPHOTO提供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监督管理、促进代理销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制定并印发《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包括强化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的管理责任、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行为、明确商业银行在代销产品存续期应尽的义务等内容。据悉,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商业银行代销业务、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深远意义。
严格产品管理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代销产品实行准入制管理,根据客群类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等因素,明确代销产品准入标准,建立并有效实施对代销产品的尽职调查和审批制度。
商业银行应当对代销产品开展尽职调查,全面了解产品情况,对产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实,结合机构的客群特征、销售渠道、销售人员、信息系统等情况,形成独立、客观的准入意见。同时,对保险产品的尽职调查应当综合考虑产品类型、产品保障责任、保单利益水平等因素。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首次针对投向私募投资基金,或者聘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代销产品,提出了准入门槛要求。
办法明确,投向私募投资基金,或者聘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代销产品,商业银行产品准入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合计不低于五亿元、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合计不低于三亿元,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不少于三年,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要求。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可不受登记年限限制。
此前,市场上有传言,监管部门将禁止商业银行代销私募产品,此次办法的出台相当于给从业人员吃下一颗“定心丸”。业内人士表示,办法明确了私募机构的准入门槛,有利于引导私募行业健康发展,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规范销售行为
近年来,“存款变保险”的投诉屡见不鲜。办法规范了商业银行代理销售行为,对销售渠道、销售人员管理、产品展示、适当性管理、风险提示等作出具体规定。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代销业务的禁止行为,包括将代销产品以自营产品的名义进行销售,或者采取虚假、夸大、片面等宣传方式误导客户购买产品;违背客户意愿将代销产品与其他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捆绑销售;违规代替客户签署代销业务相关文件,或者代替客户进行代销产品购买等操作、代替客户持有或者安排他人代替客户持有代销产品等。
中国城市网专家智库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林先平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新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减少市场中的不确定性。通过规范代理销售业务,商业银行将更加透明地展示其所代理销售的产品,增强市场的信任度,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办法提出,对于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特殊客群,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更为审慎的销售流程,加强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管理,强化风险提示。
商业银行向客户宣传推介代销产品,应当稳慎评估客户购买产品的适当性。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者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代销产品,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银行代销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严格开展合格投资者资质审查,并履行合格投资者签字确认程序。
财经评论员张雪峰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银行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引导投资者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产品,有助于培养理性投资观念,避免盲目跟风行为。通过规范销售行为、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投资者能够更清晰地了解产品信息,避免因误导而购买不适合的产品,使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明确责任义务
近年来,商业银行代销业务快速发展,在相关监管制度不断压实金融产品发行人、管理人责任的基础上,办法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作为代销机构的义务。
办法提出,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严格代销业务管理,防范代销业务风险。
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代销有关金融产品的资质要求,具备基本条件、管理制度、信息系统、内部管控能力、专业销售人员等。
在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方面,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机构规定,建立健全代销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管理、销售管理、信息披露、投诉和应急处理、客户信息保护等。
张雪峰认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商业银行代销业务、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在合规前提下,为满足投资者多元化需求,商业银行将更加注重金融产品的创新,提升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在监管方面,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送代销业务年度报告。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代销业务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张雪峰表示,严格的监管措施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减少不正当竞争,推动商业银行代销业务朝着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链接
十一条银行代销业务的禁止性行为
(一)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务,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的产品,或者展示未经审批的产品销售文件和资料;
(二)将代销产品以自营产品的名义进行销售,或者采取虚假、夸大、片面等宣传方式误导客户购买产品;
(三)违背客户意愿将代销产品与其他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捆绑销售;
(四)违规代替客户签署代销业务相关文件,或者代替客户进行代销产品购买等操作、代替客户持有或者安排他人代替客户持有代销产品;
(五)为代销产品违规提供直接或者间接、显性或者隐性担保,包括承诺本金或者收益保障;
(六)诱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
(七)为谋取不当利益,诱导客户进行频繁购买、赎回、退保或者其他同类操作;
(八)利用代销业务向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及相关人员收取、索要或者提供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
(九)通过公共传播媒介,本行营业网点、官方网站、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或者其他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和销售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拆分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份额或者受(收)益权,突破私募资产管理产品非公开发行人数限制,以多人集合等方式变相降低投资门槛;
(十)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
(十一)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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