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我国第一部流域保护法《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亮点何在?长江禁捕缘何期限十年?黄河保护立法工作进展如何?人民网强国论坛记者就相关话题对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进行了专访。
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 (人民网记者 张桂贵摄)
《长江保护法》令“保护”不再单一
“我们这部法律和原来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不一样。”吕忠梅告诉记者,《长江保护法》是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长江经济带建设的战略定位构建的法律框架。过去的环境保护法属性单一,《长江保护法》虽然名为“保护法”,但实际上具有“保护法+利用法”或者“保护法+开发法”的综合属性。可以明显看到的是,《长江保护法》除有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的相关内容以外,还专门设有“绿色发展”一章。
一段时期以来,长江流域一些地方,人与自然争水,生态用水难以保障,出现了河湖生态系统萎缩、退化等问题,对此,《长江保护法》首次建立了生态流量保障制度。“《长江保护法》生态流量保障制度,致力于化解长江流域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之间的矛盾,通过生态流量约束解决长江生态平衡问题,有利于长江流域安全与可持续发展。”吕忠梅表示。
流域协调机制是《长江保护法》的亮点之一
吕忠梅说,长江流域横跨中国东中西部,涉及19个省(市、区)。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上中下游不同省份对于长江的需求是不同的,加上流域资源的不同用途由不同的中央部门进行管理,导致了流域管理的“九龙治水”局面。
为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吕忠梅介绍,协调机制由国务院设立,负责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不仅如此,吕忠梅还强调,在此流域协调机制之下,《长江保护法》对各地方、部门的职责也做了详细的规定,直接规范至县级政府,以此推动长江流域保护从“九龙治水”向“一龙管江”的转变。
禁渔十年期限是有科学依据的
“长江全流域生态环境形势一度非常恶劣。”在谈及长江生态环境时,吕忠梅表示,长江中一些江段出现了自然状况下捕不到鱼的“无鱼”级别。为恢复长江生态系统,2021年1月1日起,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等重点水域将实行十年禁捕。《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
吕忠梅表示,长江流域鱼类品种非常丰富,但几乎在长江全流域都可以生存的有青、草、鲢、鳙四大鱼种,这些鱼类的生命周期为三到四年,而生物物种的自然恢复需要三到四个生命周期。因此,以长江中四大标志性鱼种的自然恢复周期为科学依据,实施长江十年禁捕,主要是为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的自然恢复提供充足的时间与空间保障。
谈及十年禁渔期间28万长江渔民的生计问题时,吕忠梅介绍说,国家已经做出了政策安排,首先是为渔民上岸提供一定补贴,在转岗转产过渡期内给予渔民财政补贴,并组织职业培训,让渔民能够从事捕鱼之外的工作,例如水产养殖、生态环境保护等。同时,也可以将渔民纳入城乡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因十年禁渔使得他们的生活质量急剧下降。
黄河保护的立法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2021年,我们研究会的年会主题就是‘黄河保护的立法工作’。”作为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向记者表示,专家学者们会从法学研究的角度,为黄河保护立法提供理论支持和立法方案。
吕忠梅认为,《长江保护法》将长江经济带建设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定位统一于一部法律之中,这种立法模式对于黄河保护立法非常有价值,有助于在黄河立法中树立协调处理黄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的理念,再针对黄河生态系统自身的特殊流域问题,建立相应法律制度。
吕忠梅还表示,《长江保护法》高度重视长江的流域性特征,从长江流域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出发,统筹考虑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对流域保护的短板、弱项、空白点做了非常细致明确的规定,增强了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实施可评价性,这种立法方法也可为黄河保护立法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