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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推出23条举措助推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

2024年09月20日 15: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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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建设“五美新洲”战略部署,推动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和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近日,武汉市新洲区六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2024-2026年)》(简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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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充分体现了发挥政策资金撬动作用,促进文旅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意义。主要分为支持经营主体发展、保障旅游建设用地、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文旅体品牌创建、提升公共服务水平、鼓励宣传推广活动、支持引进旅游人才、扩大客源市场等8大类共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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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

(2024-2026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发挥政策引导激励作用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支持市场主体发展

(一)支持重点企业落户。对“全国文化企业50强”“中国旅游集团30强”等头部企业、重点企业在本区设立企业总部、区域分部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进规纳统”。对首次进入国家统计范围且能正常报送统计报表的“四上”文化企业,给予区级配套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在库(区“四上”企业库)的文化企业,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含20%)的,给予20万元区级配套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含30%)的,给予30万元区级配套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40%以上(含40%)的,给予40万元区级配套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对首次获得国家、省、市主管部门授予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特色文化产业园区”称号的文旅企业,按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15万元的标准,给予获得认定的园区运营机构或经认定的文旅企业区级配套奖励。对通过工业厂房改造、保护性开发、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转型发展文旅及相关产业,显著提升文旅特色、外观设计以及品质功能的特色空间或园区,其改造升级过程中的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入驻文旅企业达20家以上(含20家)、入驻办公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的,按改造升级过程中的固定资产投资费用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文旅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文旅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文旅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文旅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众创孵化机构,区级按上级奖励50%予以配套。

二、保障旅游建设用地

(五)强化旅游建设用地保障。在编制规划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时,预留10%规划用于“三乡工程”建设中所需的零星分散配套服务设施。统筹安排旅游发展所需用地,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保障省级旅游重点开发项目、乡村旅游帮扶项目、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六)创新旅游建设用地机制。对旅游景区范围内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未改变用途和功能、未固化地面、未破坏耕作层的,仍按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的,按现用途管理。对景区范围内观景游憩等旅游设施用地,简化审批流程。鼓励企业采取依法流转、租赁等方式使用旅游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山林和土地。鼓励村集体依法出租农村闲置旧宅用于旅游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年给予奖励,奖补期为3年。

三、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七)支持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对新建旅游引导标识的社会投资主体,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建、改建经市级文旅部门评定为I类、II类旅游厕所的社会投资主体,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贴;经评定的I类、II类旅游厕所,在旅游厕所管理年度考核中获90分以上的,每年每座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的管护补贴奖励。对符合用地规划条件的景(园)区新建硬化干道按投资额的30%予以奖补,奖补总额不超过40万元;升级刷黑或新建沥青路面,按项目总投资的30%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支持旅游服务系统建设。对符合国家一级、二级、三级标准的旅游集散中心,建成后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景区新建的游客服务中心,按建安成本的30%给予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九)支持文旅体服务信息化建设。对文旅体企业进行信息化景区、信息化场馆建设,或实施其他信息化提升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推动文旅体品牌创建

(十)支持编制旅游规划。鼓励景(园)区创建提升、编制旅游规划,对编制旅游规划且通过评审的街镇、中心村和在区内投资旅游项目并实施建设的企业,按规划编制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十一)支持争创文旅体品牌。对2024年以来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200万元;成功创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获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支持文创产品设计。鼓励企业设计生产具有新洲特色的旅游商品,对在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全国金、银、铜奖(或同类奖项)的旅游商品开发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全省金、银、铜奖(或同类奖项)的旅游商品开发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区内旅游商品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市级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体现新洲历史文化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年度征集“武汉礼物”获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十三)支持旅游名村、民宿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名村以及同级别称号的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个、100万元/个;对新评定达到国家标准的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达到武汉市标准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十四)支持研学基(营)地建设。对2024年以来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研学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5万元、15万元;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研学营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40万元、20万元。

五、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十五)支持演艺发展。对大型剧(节)目、中小型剧(节)目获得国家级文化艺术类奖项的,给予一次性补贴6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鼓励优秀舞台艺术剧(节)目参与全国展演(国家文旅部或中国文联举办)、国家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和海外巡演,其中大型、中小型剧(节)目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全国群星奖作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补贴20万元。扶持旅游演艺发展,对获批国家级旅游演艺精品的项目,给予演艺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大型实景旅游演艺项目,给予演艺企业一次性奖励60万元。鼓励打造中小型沉浸式、体验式特色文化旅游演艺产品,对主要依靠社会投资和门票收入维持运营的小剧场和社会演出团体,演出场次、时长和观众人次等达到标准的,每年给予20万元一次性运营补贴。对景区开展文旅夜游活动,根据演出规模、影响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每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运营补贴。

(十六)支持非遗保护。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每项给予申报单位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非遗传承人或团队,给予一次性补助4万元、2万元。

(十七)支持影视创作。对在湖北省立项、备案,且由本区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电影电视剧作品(不含动漫),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获得国际电影奖项和国家级大奖(“五个一工程奖”,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等)的,给予80万元配套奖励,对入围影视作品每部配套奖励20万元。如已在全国公映、播映的,电影票房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按照票房收入的1%给予区级配套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80万元。对在新洲取景超过1/3,宣传新洲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成就的优秀电影、电视剧(含纪录片)、正能量短视频作品,按照票房收入的1%给予区级配套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以及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按照作品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网站上首次播出且点击量过亿,每部最高给予30万元配套奖励。对电影院线年度票房超过1亿元的本地区电影院线作品,按票房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鼓励宣传推广活动

(十八)支持文旅产业发展。对我区文旅企业参加湖北省、武汉市主管部门在本市以外组织的重大招商引资、市场开拓、品牌推广活动的,给予展位费、搭建费3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文旅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区各类旅游博览(节庆活动)展销活动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万元、5000元、3000元、2000元。对获得市级以上文化精品奖项的优秀剧目参加省外公益性演出的,按照2万元/场次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我区文旅企业举办或承办的经认定的市级以上重大文化产业活动(含线上活动),经审核确认举办活动实际支出费用超过200万元的,按实际支出费用的10%给予补助,每个市场主体每年度可享受补助的活动数量不超过1个,每个经认定的重大文化产业活动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九)支持开展形象广告宣传。对经营主体利用非财政资金在国家级、省级主流媒体,以及高速公路、高铁、机场、商圈等平台,投放我区文旅形象广告、旅游产品广告(需加注全区文旅形象标识),单次投入1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资金的10%给予奖励,单个经营主体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十)支持举办文旅体融合发展活动。对承办国家、省、市、区级文旅体会节活动的,根据评估效果,给予承办街(镇)或企业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经营主体在区举办的戏剧节、音乐节、艺术节、动漫节、演唱会等经审核批准的大型文化活动和品牌体育赛事,引流效果较好并产生良好经济效益,推动文旅体融合发展的,根据评估效果,给予承办单位总投资50%一次性奖励,最多不超过50万元。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举办的活动、赛事不予补贴。

七、支持引进旅游人才

(二十一)鼓励引进旅游行业高技能人才。曾在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四星级以上饭店、文化和旅游部公布的百强旅行社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受聘在区内3A级以上旅游景区、星级及以上民宿、旅行社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工作满一年后,在聘任有效期内按每年每人1万元标准奖励给用人单位,奖补期为3年。对持有国家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导游资格证书,在我区从事导游工作一年以上的导游员,分别给予3000元、5000元、7000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武汉市服务机构初级、中级、高级研学导师或基(营)地初级、中级、高级研学导师的,并在我区旅游研学基(营)地从事研学培训工作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5000元、7000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扩大客源市场

(二十二)支持外地游客招徕。对组织区外团队游客来我区旅游的旅行社企业,停留2天1晚及以上,并游览2处及以上经营性3A级以上景区的,按50元/人/晚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旅行社每年总计奖补不超过10万。

(二十三)自驾游团队奖励。对一次性组织30台市外自驾小车50人以上来我区旅游,停留2天1晚及以上,并游览2处及以上经营性3A级以上景区的本地旅行社,按每台车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限当年前50个团队)。

本措施中的文化产业和文化企业须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本措施有效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以上所有奖补措施,不得与中央、省、市、区各部门同类政策重复享受。具体兑现细则,由区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区政府相关部门将对措施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措施有效期内,如因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需对有关条款作出调整的,将依法依规予以评估修订。

责任编辑:乔妙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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